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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食堂运营商招标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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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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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安徽
源发布时间: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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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学校食堂运营商招标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czqjqt202505-005

******学校食堂运营商招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6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一、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6.1 资信标评审细则第 2 项企业实力:(5)投标人具有企业标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7)投标人餐厅餐饮服务认证证书的得 2 分。

相关请求及主张:

请问我公司提供更符合项目实际经营需求的“SB/T10580-2011餐饮企业现场管理评价认证证书”与“GB/T33497-2017餐饮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二、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6.1 资信标评审细则第4项安全保障:(1)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已经营或正在经营的食堂投保了5000万元及以上保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或雇主责任险)的,每提供一个食堂项目得1分,最高得3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本招标公告之前的保单、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截图)及对应业绩合同的扫描件。原件备查。

相关请求及主张:

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保额 5000 万元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或雇主责任险),明显不合理且与项目实际经营需求严重不匹配,存在利用保额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违反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打分打款第 51 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修改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已经营或正在经营的食堂投保了500万元及以上保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或雇主责任险)的,每提供一个食堂项目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保单、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截图)及对应业绩合同的扫描件。原件备查。

************学校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包括学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用等。也能确保学生在食用经营企业提供的食品时,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救助。

此条为评分项,仅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指标之一,并非限制性条款,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6.1 资信标评审细则第 5 项人员配备:

1)项目经理(满分10分):

1)具有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得2分;

2)具有中式烹调师及中式面点师证书得2分。

3)具有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

4)具有高级营养配餐员(师)或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的得2分;

5)具有人员能力验证证书的得2分(食品安全类:食品安全员或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师)

2)厨师长(满分8分):

1)具有高级中式烹调师证书得2分;

******消防安全管理员证书得 2 分;

3)具有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中式面点师四级及以上或健康管理师三级以上的得 2 分;

4)具有烹饪大师资格证书的得 2 分,

3)其他人员配备(满分 3 分):

1)中式烹调师:每配一名中式烹调师得 1 分。

2)中式面点师:每配一名中式面点师得 1 分。

3)具有三级(含)以上公共营养师资格证书的得 1 分,

备注:

① 上述人员名单格式自拟,提供人员证书及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②上述人员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社保证明材料。

③上述人员需提供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需提供查询截图及网址。

注:以上人员不得兼任。

相关请求及主张:

1、项目经理要求具有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师证书,又要具有人员能力验证证书(食品安全类:食品安全员或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师),属于重复设置人员证书。违反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打分打款第41项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的。

2、备注 3 要求提供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资格证书,请问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标准是什么?同时人员配备中的相关证书如“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师、人员能力验证证书(食品安全类:食品安全员或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师)、烹饪大师”这些都是协会或相关机构发放不属于职业技能证书,根本就无法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提供;

:1.此条为评分项,仅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指标之一,并非限制性条款,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中式烹调师证书、中式面点师证书及公共营养师资格证书需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网站查询截图或  “******/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网站查询截图);

相关证书是协会(学会)颁发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学会)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查询截图,并提供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学)会颁发的查询截图及网址,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 ”、“山 寨社团 ”颁发的证书均无效。

四、1、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四、比较与评价”资信标评分细则中的企业实力评分项第(5)小项:(5)投标人具有企业标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提问:因为不同认证证书颁发机构的证书名称有细微的差异,但证书的内容和评定资格条件是相同的。

建议更改为:(5)投标人具有企业标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标准化等级认证证书的得2分;

答:予以认可。

五、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四、比较与评价”资信标评分细则中的企业荣誉评分项:2)自2022年 1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获得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绿色餐饮企业”或“团餐服务质量百强企业”或“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或“诚信示范企业(单位)”或“中国校园 餐服务质量百强企业”等荣誉的,提供以上荣誉两个及以上的得5分。

提问:这类奖项不同行业协会设定不同的奖项名称,中国烹饪协会颁发的“中国团餐百强”称号能够认可对餐饮企业能力的定位和评价,建议此荣誉评分项更改为:自2022年 1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获得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绿色餐饮企业”或“团餐服务质量百强企业”或“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或“诚信示范企业(单位)”或“中国校园餐服务质量百强企业”或“中国团餐百强”等荣誉的,提供以上荣誉两个及以上的得5分。谢谢!

答:予以认可

六、“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作为强制性评分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29 页企业荣誉第一条)。针对此项要求,我方认为其存在不合理性,并提出如下质疑:

1.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涉嫌地域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荣誉”通常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其评选标准可能受地域因素影响,若作为强制性评分条件,能变相优待本地企业,对外地优质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

答:本项目是面向全国具备条件的投标人进行的公开招标,未规定是滁州市,任何一个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均符合要求,并非限制性条款,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本项要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七、企业荣誉

1)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得 5 分。注:提供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及官网公示截图及查询网址。以证书或证明文件签发时间为证明时间,提供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否则不得分,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当日现场查询荣誉真伪。

事实依据:

1.项目实际需求与评分项不匹配:本项目采购内容涉及食堂服务管理,而食堂作为服务实际提供者,其运营质量、安全标准、服务评价等直接关系到项目履约能力。投标人经营的食堂获得的荣誉更能直接体现其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较投标人自身荣誉更具相关性。

2.排除潜在合格供应商:部分供应商可能自身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但其经营的食堂因其运营能力优秀已获得相关荣誉。原条款将此类供应商排除在外,不符合“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采购原则,涉嫌不合理限制供应商范围。

3.荣誉主体与履约责任主体不一致:若中标后由投标人下属食堂实际提供服务,仅以投标人自身荣誉评分可能导致评标结果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无法真实反映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能力。

法律依据:

1.该条款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国市监反垄区[2021]2 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严禁设定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技术、商务条件、特殊要求和资质规模、业绩、奖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原条款仅认可投标人自身荣誉,可能构成对“特定主体荣誉”的限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评分项限定为投标人自身荣誉,可能间接排斥具备服务能力的供应商,不符合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要求。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建议修改为:企业荣誉 1)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或投标人所经营的食堂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得 5 分。注:提供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及官网公示截图及查询网址。以证书或证明文件签发时间为证明时间,提供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否则不得分,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当日现场查询荣誉真伪。

答:本次招标的潜在对象为符合要求的企业,并非所经营的食堂。故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八: 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人员配备-项目经理”条款第 4 项规定:“具有高级营养配餐员(师)或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的得 2 分”。我公司认为该条款存在不合理性,特提出质疑,并要求将评分项修改为“具有高级营养配餐员(师)或高级公共营养师或高级健康管理师证书的得 2 分”,理由如下:

质疑内容:

人员配备

1)项目经理(满分 10 分):

1)具有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得 2 分;

2)具有中式烹调师及中式面点师证书得 2 分。

3)具有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师证书的得 2 分;

4)具有高级营养配餐员(师)或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的得 2 分;

5)具有人员能力验证证书的得 2 分(食品安全类:食品安全员或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师)

事实依据:

1.高级健康管理师的资质权威性及排除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

高级健康管理师由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属于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高级公共营养师同为营养管理领域的专业资质。同样具备营养管理、食品安全及健康管理的专业能力,且与食堂服务项目需求高度相关。原条款排除该资质,可能导致具备同等能力的供应商被不合理限制。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健康管理师(三级)及以上证书属于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2.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评分标准未全面覆盖行业认可的同类资质,可能构成对特定证书的歧视性要求,违背“择优采购”目标。

3.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

食堂服务需兼顾营养搭配、食品安全及健康管理,高级健康管理师在营养指导、健康管理等方面具有专业能力,其资质与项目需求的关联性不亚于高级营养配餐员(师)或高级公共营养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原条款仅限定“高级营养配餐员(师)或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未纳入同领域权威的“高级健康管理师”证书,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评分标准应当细化量化,与履约能力相关,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评分项限定为单一证书类型,未全面覆盖行业认可的同类资质,违反评分标准的合理性要求。

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原条款对证书类型的限制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建议修改为:

人员配备

(1)项目经理(满分 10 分):

1)具有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得 2 分;

2)具有中式烹调师及中式面点师证书得 2 分。

3)具有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师证书的得 2 分;

4)具有高级营养配餐员(师)或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或高级健康管理师的

2 分;

5)具有人员能力验证证书的得 2 分(食品安全类:食品安全员或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师)

答:高级健康管理师为:高级健康管理师指的是从事对人群或个人健康和疾病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维护和健康促进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采集和管理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信息;评估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和疾病危险性;进行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咨询与指导;制定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促进计划;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维护;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教育和推广;进行健康管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进行健康管理技术应用的成效评估。与本次招标餐饮无关,故本条不予以认可。

九:“上述人员需提供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资格证书,需提供查询截图及网址”不合理限定证书颁发机构:

招标文件将所有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限定为“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但部分证书(如“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师证书”“人员能力验证证书”等)的颁发机构并非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导致供应商无法满足要求。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该条款对证书颁发机构的单一性要求,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可能排除具备合法资质的潜在投标人。

质疑内容:

人员配备

备注:①上述人员名单格式自拟,提供人员证书及有效身份证扫描件;②上述人员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社保证明材料。③上述人员需提供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资格证书,需提供查询截图及网址。 注:以上人员不得兼任。

事实依据:

1.涉事证书的颁发机构及查询方式根据搜索结果,以下证书的颁发机构及查询方式如下:

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由中国烹饪协会或中国饭店协会颁发,需通过其协会官网查询。人员能力验证证书(食品安全类):由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颁发,需通过其官网查询。烹饪大师资格证书:由行业协会或地方烹饪协会颁发,无统一查询平台。……

关键问题:

上述证书的颁发机构(如中国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等)均不在人社部认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名录内(查询平台: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 人社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仅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中式烹调师、健康管理师等),而其他证书属于行业自律性认证或能力验证,未被纳入人社部目录。

2.原条款的不合理性

排除合法资质供应商:

若供应商具备上述非人社机构颁发的证书(如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等),但无法满足“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要求,将被直接扣分,即使其实际能力符合项目需求。

与项目需求脱节:

部分证书(如“餐饮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证书”)是行业通用资质,且与餐饮管理岗位直接相关,但因其颁发机构不符合招标要求,可能被错误排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包括“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原条款将证书颁发机构限定为“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排除其他合法机构颁发的证书,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性限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

五条“评分标准应当细化量化,与履约能力相关,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证书颁发机构作为评分条件,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必然关联,属于不合理设置。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根据 2021 年版目录,人社部仅保留1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其余职业资格已转为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条款将“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唯一认可标准,与国家简化职业资格目录的政策导向相悖。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建议修改为:

人员配备

备注:①上述人员名单格式自拟,提供人员证书及有效身份证扫描件;②上述人员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社保证明材料。③上述人员中的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健康管理师证书需提供人社部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资格证书,需提供查询截图及网址。

注:以上人员不得兼任。

答:详见第三条回复。

十、要求提供历史投保记录不合理:原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已投保的食堂项目保单”,但该要求与项目实际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且可能排除具备投保能力但无历史投保记录的供应商。

承诺投保的分值设置过低:

原条款仅对“承诺中标后投保”给予1分,而对历史投保记录最高给予3分,存在“重历史、轻履约”的倾向,不符合“择优采购”原则。 要求历史投保保额过高,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原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5000 万元及以上保额”的投保,但该保额远超食堂运营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可能排除具备履约能力但无法承担高额保费的供应商。

质疑内容:

安全保障

1)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已经营或正在经营的食堂投保了5000万元及以上保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或雇主责任险)的,每提供一个食堂项目得1分,最高得3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本招标公告之前的保单、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截图)及对应业绩合同的扫描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为招标人食堂购买等额公众责任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得 1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事实依据:

1.历史投保记录与履约能力无关

保险记录不反映当前履约能力:投保记录仅证明投标人过去投保行为,无法证明其当前或未来投保意愿及能力,存在漏洞。

排除潜在合格供应商:

部分供应商可能因业务调整、保险政策变化等原因未投保历史项目,但具备中标后投保的能力。原条款将其排除,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2.承诺投保的分值设置不合理

承诺投保的分值占比过低:原条款对历史投保最高得3分,而承诺投保仅得1分,可能引导供应商伪造历史投保记录以获取高分,而非真正关注项目安全需求。

与项目安全需求脱节:

项目安全保障的核心是“中标后实际投保”,而非历史投保记录。修改后条款将分值调整为“承诺购买5000万及以上保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或雇主责任险)得 4 分”,更符合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历史投保保额过高,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原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5000 万元及以上保额”的投保,但该保额远超食堂运营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可能排除具备履约能力但无法承担高额保费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原条款要求历史投保记录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分标准应当细化量化,与履约能力相关,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分值分配给历史投保记录而非中标后实际投保,与履约能力关联性不足。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原条款对历史投保记录的要求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原条款要求 5000 万元保额与食堂运营风险不匹配,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分标准应当细化量化,与履约能力相关,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分值分配给历史投保保额而非中标后实际投保,与履约能力关联性不足。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建议修改为:

(1)承诺中标后为招标人食堂购买1000万及以上保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或雇主责任险)得 4 分

答:详见第二条回复

十一、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5年06月3008时00分。

更正日期:2025年0613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 。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学校 

地址:全椒县大石潭路999号

联系方式:******

2.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集团2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彦峰、索小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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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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