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250273
因尼日利亚阿夸伊博姆州3000兆瓦燃气联合循环电站项目需要,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公开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资金来源已落实。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数量 | 备注 |
1 | 耗材工具 | 详见《1.2尼日利亚耗材工具采购清单》 | 批 | 1 |
二、采购要求
1、本次竞价为综合单价,暂定总价,采用两轮报价方式,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利润、税金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2、交货期:暂定2025年08月10日。以项目具体通知为准。
3、交货地点:暂定连云港。
4、价格要求:以上报价为货到项目现场最终价格,并开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包装,运输,保险,等费用)。报价有效期不得晚于90日。
5、质量标准或要求:保证货物在装车发货前经过严格测试,质量,技术参数及性能均满足合同要求的最终新产品,产品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
6、质保期:项目整体竣工移交后一年(详见合同条款)。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制造企业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相关经营证书。
2、供应商为经销商/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所销售的制造企业满足第1条中相关要求。
3、供应商能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供应商近3年具有与本次采购产品相同或相近技术能力产品销售业绩不少于1个。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供应商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标的情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采用竞价二次报价方式。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响应供应商,请于2025年08月04日17:00前(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采平台”)注册、在线报名并上传下列资料(合并文件上传):获取竞价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针对本次采购项目获取竞价文件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加盖公章)扫描件。
2、已注册、报名、上传合格资料的,请于上述时间内在集采平台下载竞价文件。
六、文件澄清
供应商如对竞价文件有疑问,应于2025年08月04日17:00前(北京时间)通过集采平台(******)向采购人提出。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08月0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集采平台递交供应商资格响应文件、电子报价响应文件(加盖公章,并将可编辑版一同上传)。逾期未在集采平台进行报价或通过其他渠道递交报价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2、响应文件须提交“签字盖章(扫描版)”和“电子表格(可编辑表格版)”偏差表等报价表及满足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资质文件压缩成一个文件包。
3、递交响应文件前须在中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通过******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合格供应商审查,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响应文件递交和开标。未办妥成为合格供应商造成无法递交和开标的,责任自负。
开标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采购人登录集采平台(******)查看下载报价响应文件。
二次报价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本次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用二次报价方式,采购人按规定组建竞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的原则进行综合评议后推荐成交人,经公司相关审批程序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人通过集采平台(******)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竞价文件、报价响应文件和采购人在电建云链服务平台线上签订合同。
非采购人原因单方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供应商,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其三个月至一年的合格供应商资格,或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一年至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十一、付款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产品进行支付。
2、付款比例:80%:10%:10%
十二、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瑞丰国际大厦
联 系 人:刘燕
电 话:027-******
电子邮箱:******
十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办公室
电 话:027-******、027-******
电子邮箱:******
十四、监督机构
******办公室
监督电话:027-******
2025年07月31日
附件:
附件一:报价单
附件二:偏差表
附件三:合同条款及附件
附件一: 报价单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1 | 详见《1.2尼日利亚耗材工具采购清单》 | 详见《1.2尼日利亚耗材工具采购清单》 | 批 | 1 |
|
|
|
总计(含13%增值税) |
|
|
|
|
|
备注: |
1.包装要求:木箱包装供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长途海运和内陆运输及多次搬运、装卸,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及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供方应承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受潮、损坏及丢失的责任。 |
2.报价有效期90天。 |
3.最快交货期,收到项目排产通知书后()天。 |
4.采购合同范本已在竞价文件中提供,贵司未列出差异的条款,将视为全部响应,在后续合同签订中,不允许对合同条款等提出修改。 |
5.质量要求: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提供产品质量证明等资料 |
6.付款方式:80%、10%、10%(具体条款详见合同模板) |
7.供应商与项目部沟通后进行生产。具备发运条件后,提前3-7天与现场项目部沟通确定发货时间,分批发货。材料设备装车必须满足现场吊装、卸车要求,有序摆放并采取有效隔离保护措施。 |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二:
偏差表(如无偏差请填无并盖公章)
条目 | 页码 | 竞价文件规定 | 投标偏差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人声明:除本表已列明的投标偏差外,我们接受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余全部条件。
附件三: 合同条款及附件
采 购 供 应 合 同
需 方: | ******有限公司 | 合同编号: |
|
供 方: |
| 签约地点: | 洪山区园林路136号瑞丰国际大厦 |
合同名称: | 尼日利亚阿夸伊博姆州3000兆瓦燃气联合循环电站项目耗材工具采购合同 | 签约时间: | 2025年0*月**日 |
一、规格及数量: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税率 | 税额(元) |
1 | ** | ** | ** | ** | ** | **% | ** |
价税合计 | ¥** |
合同价(含税固定价,暂定总价):¥****(大写):人民币*****,其中不含税价:¥ ,税金:¥****
二、本合同价含供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费、
加工制作费、包装费、检验费、运输及保险、税费等。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暂定连云港或,具体以项目部通知为主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检验标准:按相关国家标准验收。供方保证为需方提供全新的、合格的且满足国家技术规范的产品用于工程。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应充分满足需方的技术要求,供方提供中英文对照版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及各种试验报告、计量证书、原材料材质单等资料各4份。供方负责产品的商检(即生产地的出口货物商检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费用由供方负责,且在交货前7日应提交给需方报关使用。
三、包装及标识:按规格型号分类包装并固定,产品外侧应有明显的规格型
号及使用方向标识。
1、包装要求:木箱包装供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长途海运和内陆运输及多次搬运、装卸,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及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供方应承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受潮、损坏及丢失的责任。
2、包装资料:需方应向供方提供出口合同号及收货人名称(即唛头格式)。
3、运输标记: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在货物外包装上挂有两个出口唛头(铝板制
作),包括出口合同号、收货人名称、毛重/净重及尺码(长*宽*高,以厘米表示)等运输标记并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5日用电报、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需方货物包装的数量、重量、件数、体积等有关资料。并且外包装上应有重心、吊点、不许倒置、防潮等有关国家规定的储运应有的相关标记。
4、具体包装方式和要求遵照《尼日利亚阿夸伊博姆州3000兆瓦燃气联合循环电站项目项目包装储运规定》,详见附件。
此批货物以集装箱方式发运,包装尺寸需满足集装箱装配方式。
5、货物发运前需经过需方监造人员的包装检查,若发现问题供方应及时整
改。在发运过程中,若出现包装不合理、箱单问题、唛头标识、发货清单等问题,或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出现一次扣除当批发运货物金额的1%。需方监造人员的检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供方的上述责任。因供方包装不满足合同要求导致需方运输成本增加或产生的其它费用,由供方承担。
四、交货方式:
1、供方应按照项目部通知时间将全部货物交至需方指定港口或口岸车板交货,如供方未能在此时间内交齐全部货物及资料,应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从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损失。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延迟交货期,供方应按需方要求保证按时交付。发货前供需双方应提前沟通,具体交货日期以需方的通知为准。
2、需方指定仓库管理人员出具的货物进库单上的日期为供方向需方的实际交货日期。
五、交货日期:暂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货到港口。
如果供方未能遵守双方最终约定的交货进度计划,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以下相应金额,但全部支付款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损害赔偿费(如有)的限额。在不排除采用其它方法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需方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供方的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该罚款的总额。误期损失赔偿费不得解除供方完成合同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如供方未能根据供货计划按期交货,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罚款, 违约罚款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 迟交7日以内,每日违约罚款为迟交设备总金额的2‰(千分之二)。
* 迟交20日以内,每日违约罚款为迟交设备总金额的3‰(千分之三)。
* 延迟20日以上需方有权拒收、解除合同,供方需承担合同金额10%违约金和需方的相关损失。
供方支付违约罚款并不解除供方在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如交货义务)也不影响需方就供方违约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向供方索赔。
六、结算方式:
1、进度款:供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提供全部设备/材料,并应在交货时提交下列文件(除1外)。货物抵达指定港口或口岸经外包装检查合格需方验明下述文件无误后,60个工作日,支付已交付的该部分材料实际合同价款的80%给供方。
(1)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发运设备/材料相应实际合同总价的13%全额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需在发货后根据需方的书面通知开具。);
(2)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应单证(产品材质证明书及合格证书);
(3)货物装箱照片及视频;
(4)货物外包装照片及视频;
(5)合格的箱件清单、装箱清单;
(6)货物在国内港口的验收交接单;
(7)供方应遵守支付程序并正确提供本合同要求的进度款支付必须的文件或发票。因包括但不限于总包人/业主要求的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由暂停交货等事项,在需方没有获得总包人/业主的该笔设备进度款付款前,上述进度款项的支付将顺延到总包人/业主的该笔进度款的支付或赔偿后。
2、到货款:货物到达现场点交且开箱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已交付的该部分设备实际合同价款的10%给供方。
(1)项目现场开箱验收单。
3、质保金: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60个工作日内,需方应按照供方提交的材料供应采购合同的规定支付供方已交付材料的质保金(不计利息)合同总价的10%:
(1)工程移交业主并收到业主签发的工程最终接收证书后12个月;
(2)需方已扣除由于供方原因导致的违约金、损害赔偿款、需方的垫支款和其他费用(如有)。
七、现场服务:供方需派业务精通的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对业主进行技术培训,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供方派遣人员(含厂代)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统一安排,严格遵守项目安全及施工准则等规章制度,如因违反而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供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证、责任、维修更换责任、现场服务责任等),需方有权暂停对供方的付款,如供方拒绝履行或经需方通知后7日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需方有权自行解决或另行委托完成,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由供方承担。
八、知识产权:供方保证为合同履行所提供的任何材料、设备、技术、服务
或文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任何第三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指控。如果出现上述任何形式的侵权指控时,应在被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需方,同时,供方应完全负担与此有关的包括与指控方的交涉责任及任何第三方索赔时的损害、赔偿、诉讼等所有费用,并承担需方因此类纠纷受到牵涉产生的费用损失。供方应尽快消除指控对需方或总包人/业主的不利影响,且无论如何供方不得影响或有损于需方行使本合同及总包人/业主总合同权利的履行。
九、留置权:供方同意并保证其任何分包人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或根据相关
法津法规对需方及总包人/业主任何的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等所享有的留置权,并承诺其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权利瑕疵、权利负担或其他影响需方或总包商/业主行使权利的情形。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供方应当立即向债权人付清欠款或采用其他的方式解除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影响需方或总包人/业主权利的情形,并承担由此给需方或总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争端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
******法院。
供方应保证其与供应/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中争议解决约定同样执行上述条款,否之,供方应承担需方被其供应/分包人直接诉求的除应付材料款外的费用损失。
十一、对于供需双发的重大信息变更,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如纳税登
记变更等。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双方协商解决。(投标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需方和供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通过电建云链服务平台线上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附件1:合同清单
附件2:廉政合同
附件3: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4:包装储运通用规定(另附)
附件5:箱单模板(另附)
附件6:送达方式确认书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航空路38号
授权代表:
经办人:刘燕 2025年 月 日
电 话:027-******
******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大道支行
账号:******6067
税号:************8L
供方:
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行号: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附件1 尼日利亚阿夸伊博姆州3000兆瓦燃气联合循环电站项目 耗材工具采购合同清单
尼日利亚阿夸伊博姆州3000兆瓦燃气联合循环电站项目耗材工具采购合同清单
******有限公司 (供应商)
附件2 ******有限公司工程外包、物资采购廉政合同
******有限公司工程外包、物资采购廉政合同
******有限公司
供方:
为了加强对公司经济运营活动的监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暗箱操作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经需供双方约定,特签订本合同。
一、需方廉政责任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需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要或接收供方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及其他馈赠;
3、需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接收供方的请吃、请钓、旅游和各类消费活动;
4、需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变相接收供方的钱物;
5、需方工作人员及亲友不得在供方报销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各种名义领取酬金。
二、供方廉政责任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供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需方及亲友送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及其他馈赠;
3、供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请需方及亲友宴会、钓鱼、旅游和各类消费活动;
4、供方不得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向需方工作人员变相赠送钱物;
5、供方不得为需方工作人员报销个人负担的费用或以各种名义发放酬金。
三、违约奖罚
1、需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发生违约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党纪政纪条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
2、供方发生违约行为,需方依据本合同所属合同金额扣除供方1%的廉政约定保证金,同时,需方有权解除相应合同;
3、需、供双方均未发生违约行为,需方应支付含廉政约定保证金在内的应付款。
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需供双方签订工程(商务)合同时一并签订,并具有同等效力,并作为相应合同附件一并存档;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需供双方协商解决,并报需方纪委监察部门备查;
本合同一式三份需供双方各执一份,报送需方纪委监督部门一份;
3本合同的解释权为需方纪委监察部门;
4、本合同监督部门为需方纪委监察部门。
举报电话:027-******
******有限公司 供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设备物资采购安全管理协议
设备物资采购安全管理协议
******有限公司
供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设备运输过程和作业现场设备安全、及售后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全力保障工程建设正常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本协议为物资采购合同的补充条款,在双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控制目标
(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火灾事故;
(4)不发生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事故(件);
(5)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6)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件);
(7)不发生扰民及影响周边社会环境的事件;
(8)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发生;
(9)不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行为。
二、需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供方运输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进行资格抽检。
2)可要求供方提供大件设备的起止地点、物理参数(重量、长、宽、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倾斜、防雨、防冻等具体要求。
3)督促供方建立运输及人员进场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要求供方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
4)协助供方对进场道路段运输线路进行勘察,负责清理现场道路的障碍物,满足运输车辆安全的通行和卸车条件。
三、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方权利:有权要求需方在进场道路段运输线路勘察方面提供协助与配合。
2)供方的义务:
(1)任命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对送达合同约定地点前的货物、车辆及随车人员的安全负责。对进入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及其他售后服务的供方工作人员(含供方合作方人员)的安全负责。
(2)承运企业资质必须满足《电力大件运输规范》DL/T1071要求,对承运司机及随车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交底。运输车辆必须具有相关证照,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适合本大件运输条件;驾驶人员应持有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证件在有效期内。如委托物流公司承运,必须与物流公司签订安全协议,对物流公司承运车辆及人员的证照、运输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对承运司机及随车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3)负责与公安、交通、路政、市政、通信、电力、铁路等相关部门商订运输具体实施的细则。负责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2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4)负责运输路线的勘察并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盖章版有效的路勘报告。确定沿途有关弯道、桥梁、架空线路、隧道等可能影响运输的相关措施,选择最优安全运输路线;指派专人随车,负责沿途落实运输方案安全措施及运输货物、道路情况的检查,确保本合同货物安全运输至需方指定地点。
(5)根据大件设备的起止地点、物理参数(重量、长、宽、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倾斜、防雨、防冻等具体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6)负责运输货物的绑扎,确保绑扎牢固和货物安全,悬挂安全标志、并确保特殊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相关测量仪器的完好和正常运转;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资必须做好防护、覆盖严实,达到环保要求;运输途中因车辆原因及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停车费、过渡费、过桥费均由供方自行承担。
(7)途中引路车辆应指定专人负责对道路情况的观察,确保车辆的安全通行。对途中跨越道路的架空电力线路等管线构架,应保持安全距离。
(8)人员及货物进入需方现场前应提前通知需方,接受需方的检查及安全告知,服从需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按照现场人员指定的区域停车、待装卸,不听从指挥,所发生的事故或财产损失,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未经需方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9)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需方的现场规章制度,接受需方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在需方规定的区域作业,接受需方管理;危险作业必须按要求开具安全施工作业票。
(10)建立运输及人员进场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针对本项目货物运输及现场作业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应有针对性。
(11)由于供方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货物损坏等事故,供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承担工期延误、设备损坏等对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严格执行《电力大件运输规范》DL/T107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3)在风机机组、塔筒或其他相关设备卸货、转场、起重安装、调试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服从需方统一管理。
(14) 供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四、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需供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有限公司 供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包装储运通用规定
包装储运通用规定
******有限公司
为保证工程公司海外项目储运工作安全可靠、及时准点、高效快速地进行,统一标准,加强对各供应商包装、防护和标识工作的管理,特编制本规定。
******有限公司(以下称 HEPHEPSEC)内部审定后,作为项目向下的设备。专门用于规范包装、单证和储运工作,若采购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符,则按本规定执行。 (采购合同之附件)
1.项目特点
1.1 运距长,道路差,限制条件多,并采用多种运输方式协同作业,转运环节多,运输、发运条件极为苛刻;
1.2 装卸次数多,海运过程中货物堆码现象严重;
1.3 设备、材料品种多,货物量大,包装形式不一;
1.4 国外港口和工地的装卸、储运作业条件差;
1.5 发运批次、时间、货物质量、体积等数据准确度要求非常高;
1.6 运输周期长,发运进度计划时效性强;
1.7 特殊的当地气候、工地环境条件,设备包装防护措施要求高;
各供货单位制作的包装和单证是整个储运工作的基础,必须满足本项目的物流需要。
本规定对各供货单位的总体要求主要是:
2.1 结合以上项目物流特点及设备、材料本身的防护特性采取合理的包装设计、合适
的包装方式,合格的包装材料,合乎要求的箱外标志。保证产品安全运抵施工现场。
2.2 单证资料正确、及时、齐全;单货相符,单单一致,确保相关资料的有效性;
2.3 按照项目进度计划与交货要求合理制定发运计划;
2.4 按计划及时、安全、快捷地完成交货义务。
运输包装,是指以运输储存为主要目的的产品包装,具有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接、点验等作用。
下列标准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版本都会被修订。凡是不注日期的标
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T 7284 框架木箱
GB/T 325.1 包装容器 钢桶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47 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102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GB/T 706 热轧型钢
GB/T 7350 防水包装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T 4768-2008 防霉包装
GB/T 4879-1999 防锈包装
GB/T 8166 缓冲包装设计
GB/T 12339 防护用包装材料
ISPM15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如企业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经 HEPSEC 审核后,可参照企业标准执行。
3.2.1 结合项目的物流特点,周密合理的设计和用料,保证设备,材料在各种气候、
地理和运输条件下,具备防水、防潮、防锈、防霉、防震、防高温、防止大气和其他气体侵蚀的功能。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整个物流过程中装卸、堆码、中转和储存的安全。
3.2.2 设备包装应该按科学设计、合理用料、牢固美观、便于作业的原则,确保设备
在正常储运、装卸条件下,不会发生残损或散失等现象。
3.2.3 为了从源头控制产品的包装质量,各供货单位,应在产品设计同时,由专业人员对产品包装进行设计。特定设备(附件 7)的设计方案和包装图应在订货合同
签订后三个月内或产品包装前三个月,报 HEPSEC 储运部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包装设计或图纸,供货单位必须根据 HEPSEC 储运部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重新设计,直至审核通过。对有批量和特殊要求的,建议供货单位先制作样箱,经供需双方确认后,批量生产,以免损失。
3.2.4 运输包装设计,应使设备具备一定的堆码承压能力,木箱顶盖堆码荷载如下表:
内装物重量 KG | 堆码荷载 Kpa/M2 |
<5000 | 10.0(1020) |
>5000 | 15.0(1530) |
>10000 | 20.0(2040) |
一般情况下,即高度在 2 米以上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 2-3 件同类货物;高度在 2 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 3~4 件同类货物。木箱、铁箱、托盘、框架等包装顶部一般须采用平顶形式。
3.2.5 包装件外形尺寸和重量应符合国内外运输条件有关超限超重的限定,对体积过大、超重、超过运输工具运载界限的货物,应尽可能拆装,以便最大限度地方便运输。
3.2.6 对于重型设备、机具,应固定在包装物的底座或托盘上。凡单件重量大于 150
千克,小于 10000 千克的设备,其包装物应在底部提供滑木,底部必须留有铲孔,以满足吊机或叉车不同作业方式有效作业。
3.2.7 设备在各种包装内必须固定牢靠,不得发生窜动、移位、倾倒、挤压、散绑。重型设备除了应使用方头螺栓和翼形螺母安全紧固在箱底部包装物的底部或托盘上,同时上部应加以固定或捆扎,防止摇晃移动。包装箱的充满度一般不得低于 90%。
3.2.8 设备、材料起吊位置: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高度、形状、重
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置,准确地标明起吊点。如直接吊装不安全,则应另设置吊耳。木箱、托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居中靠下。重心偏离的设备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500 千克
以上的设备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表明重心点,特别是重心偏置或长度 9 米以上的货物,必须在长度和高度二个侧面准确表明重心点。
3.2.10 对于需集装箱发运的货物,厂家应提前与 HEPSEC 储运部及相关运输人员联系,确定集装箱发运方案。所有集装箱发运的包装箱应严格按照集装箱运输相关的尺寸与装箱要求,充分利用集装箱空间(通用集装箱规格见表 1),包装箱底部四个方向必须留有铲孔,以方便项目现场叉车有效方式作业。严禁因集装箱发运而弱化包装质量的情况的出现。
表1 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集装箱柜尺寸
3.2.11 所有设备均不可直接接触地面。
3.2.12 依据 GB/T13384 第 3.1 条规定,即在正常的储运、装卸条件下,应保证自制
造厂发货之日起,出口产品在室内储存条件下至少两年内不因包装不善而产生锈蚀、长霉、降低精度、残损或散失等现象;在室外存储条件下至少一年内不因包装不善而产生锈蚀、长霉、降低精度、残损或散失等现象。
3.2.13 运输包装方式原则上由设备制造商根据设备特性自行设计,除部分特定设备外。
3.2.14 项目中包装后重量>30 吨,长度>16 米,宽度>3.5 米,高度>3.5 米的设备,例如锅炉模块、发电机定子等在内陆运输至现场需要采用人工拖拽和千斤顶顶升作业的方式,为保证设备包装在千金顶顶推过程中支撑受力点的强度,应在其包装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加固,设备包装前图纸须经 HEPSEC 工程公司项目部审核。
项目的设备、材料应尽量采用木箱和铁箱进行包装,其它包装方式应根据产品特性的需要而进行的包装。
3.3.1木箱(WOONEN CASE)
图1 木箱
3.3.1.1 产品质量小于 150kg 的包装箱采用 GB/T13384 附录 A 中 A1.1.3a、b 两种箱
型,大于 150kg 的产品使用 GB/7284 框架木箱包装,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方式。箱板厚度应满足国标 GB/T7284-1998 要求的层积材板(厚度不得小于 12mm)或同等轻
度原木材料,木箱主要受力构件可使用松木或同类材料,不得使用纤维板、竹皮板等类似材料。长度小于6mm的框架木箱所用滑木禁止对节;长度大于6m的框架木箱所用滑木允许对接,拼接处用钢板对节,钢板厚度不小于 1cm,钢板长度不小于 4 倍滑木的宽度,用M12螺栓连接固定,螺栓数量不少于4根。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按国家最新标准进行选用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
3.3.1.2 为在运输过程中增加箱体强度,保护木箱不被损坏,根据内装物重量、体积
等因素采取加固措施见图 1。所有木箱需配护棱(图 2)和护角(图 3)用于保护侧棱和木箱顶面四角,护棱展开尺寸不得小于 140×40×2mm,护角底边尺寸不得小于 140mm,边宽不得小于 40mm,厚度不得小于 1.5mm。毛重大于 1000kg,高度和宽度同时大于 2m 的木箱应装钉起吊护铁。起吊护铁包括包木箱上部护棱角铁(图 4)和起吊点护铁(图 5);上部护棱角铁选用不得低于 75×75×5mm 截面尺寸角铁,其长度根据包装箱长度确定,不得小于 1m;起吊点护铁的规格不得小于 150×90×90×5mm。
图2 护棱
图3 护角
图4 上部护棱角铁
图5 起吊点护铁
3.3.1.3 装箱后木箱用钢带打包带在纵向和横向进行打包(见图 6),打包带宽度不小于 16mm,厚度不小于 0.8mm,抗拉强度不低于 500kg 。纵向打包不少于两道,木箱高度小于 1m 的横向打包 1 道,木箱高度大于 1m 的横向打包 2 道。
图6 木箱打包带打包
3.3.1.4 木箱内需衬垫塑料布,木箱顶部盖 PVC 刀刮布,刀刮布厚度不小于 0.5mm, 刀刮布长宽大于顶盖尺寸 30cm,盖在箱顶盖上,每边下垂 12mm,垂于侧板面上用胶合板条钉固定。
3.3.1.5 非密封包装的大、中型包装箱两侧面应有通风窗口,并使用百叶窗封口,以
便查验,窗口尺寸可根据木箱大小确定。
3.3.1.6 箱板、木材必须烘干,保持平、直、不变形。木箱表面必须平整光洁,以便刷制唛头和标志。
3.3.1.7 木箱重量尽量控制在5吨内,以便铲车和吊车作业。
3.3.1.8 超过8吨木箱要求在木箱外加不小于10号槽钢框架。
3.3.1.9 包装箱内用原木(包括其它包装方式中所使用的原木制成辅料,不包括人工合成板材)的熏蒸处理按ISPM15《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及进口国要求执行。
图7 铁箱
精密主机设备如发电机定子、转子、汽轮机高、中、低压转子, 小型钢结构,不规则的中、小型管件、散件等须采用铁箱包装方式(见图 7)。
3.3.2.1铁箱所用金属型材应满足运输强度的要求。型材间焊缝密实,吊耳(如有)焊接牢固。底部槽钢支撑焊接牢固,内部支撑牢固,多件设备之间做好防护层,避免运输途中相互碰撞导致损坏,铁箱侧面和端面必须由支撑槽钢或角钢保护,箱盖需设计横撑。铁箱装箱完成后盖子必须与本体焊死。铁箱能够承受同规格的两个铁箱堆叠。
3.3.2.2铁箱所有型材的选用应符合GB/T 706的标准。箱板厚度不得低于2mm,底部
槽钢选用不得低于10号规格,侧面槽钢支撑选用不得低于8号规格也可使用同等强度的其他金属型材。
3.3.2.3设备需固定良好、防止设备滑动。
托盘(PALLET)相同规格尺寸的小型箱装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可用托盘组合包装,组合包装后的托盘重量一般为 1~3 吨,体积不小于 1 立方米。托盘包装必须组合牢固,上下、四周均应用相当牢固的相应材料的聚酯纤维打包带固定,打包带在纵向和横向进行打包确保不散捆(见图 5),具体方式参见 3.3.1.3。
3.3.4捆装(BUNDLE)
图8 捆装
3.3.3.1 对于不适宜装木箱或铁箱,极易散失的细长、相对有规则的构件可采用捆装
方式,例如:锅炉、汽机厂房、管件的中型钢结构。捆装应以槽钢结构(不小于 10# 槽钢)等型材为材料进行捆装及槽钢和打包带相结合的方式。
3.3.3.2 捆装后的尺寸应控制在宽度≤1.5m,高度≤1.5m、重量≤10000kg。
对于采用槽钢和打包带相结合的捆装方式,须从端边 150mm 起环绕货物一周,长度 4m 以下的货物捆扎不少于 4 道(不低于 2 道槽钢),长度 4m 以上的货物每间隔 2 米增加一道槽钢捆扎(特殊结构的产品可根据结构特点适当增减),每间隔一米捆扎一道,确保不散捆。每个端部在距端头 150mm 处应有不少于二道的打包带。对于仅采用槽钢的捆装方式,每间隔 1.5m 增加一道槽钢捆扎。管件类采用捆装方式的,需在两段采取档板类固定措施,防止设备在运输途中窜出或滑落。
3.3.3.3 捆装件的高度原则上高小于宽度,捆扎件中上面的长度必须小于下面的长
度。所有捆装管件必须用塑料、铁皮或者木板封头在两端封口,并用密封胶带固定,确保端口封闭良好(需留起吊点或铲车空隙)。
3.3.3.4 捆装货物钢结构之间以及钢结构与捆装材料之间,必须加衬胶皮、特制塑料或
木方等衬垫物,不得使用厚纸板作为衬垫物。以防物件窜动、散捆、磨损或丢失。使用金属贸易标志安全地捆在管捆上的显著位置打捆的长度(需留起吊点或铲车空隙)。
3.3.3.5 捆装完毕后用于拧紧螺母需点焊或用弹簧垫圈固定。
3.3.4 框架(FRAME)
图9 框架
3.3.4.1 对于特长、特宽、特重、特殊结构形状, 以及精密要求高的产品,宜用框架结
构的包装(必须加盖)进行包装。
3.3.4.2 框架结构的设计需满足运输强度的要求,框架须采用符合 GB/T706 标准的槽
钢内、工字钢等型材制成(不得低于 10 号规格),不得使用木质框架。框架须用满焊的焊接方法,侧面和端面加用槽钢或角钢的三角斜撑(每间隔 1.5m 增加一道斜撑),确保支撑牢度。
3.3.4.3 设备必须全部装入框架内不露头,固定措施安全可靠,不得有窜动、碰撞等
潜在因素。金属件之间须有木方等衬垫物固定,以免运输途中框内物件之间产生接触摩擦,减薄产品的局部厚度,成为机组运行中的隐患,对于受内压的管件尤为重要。进行水压试验的管、筒型部件应在试验后排净内部剩水、杂物,干糙后封口包装且不可脱落。
项目中锅炉模块、扶手栏杆、栅格板、金属及非金属膨胀节须采用框架包装。
3.3.5 裸装(BARE CARGO)
对于某些无法采用任何包装的设备、材料,必须具备在保证自身和其他货物的安全,而且方便运输和装卸作业的条件下,可以裸装,设备不能直接接触地面。裸装主要用于大型钢结构、各种罐、发电机、锅炉、汽轮机、变压器等部分大件设备。裸装货物上的重要部位、部件须同时采取局部防护、防锈,防风沙等防护包装措施,例如锅炉空预器上下梁上部组装的电动机等。设备表面必须按照规定刷制相关标志。裸装货物一般应置于钢结构底盘上,底盘设计应符合均衡受力、稳固牢靠、便于装卸的要求。
3.3.6 桶装(TUB)
主要用于油料、油漆涂料、化工材料等需防渗漏或淤积的货物。一定数量的桶装件应采用专用框架桶包装。
3.3.7 卷装(ROLL):
用于电线、电缆等货物的包装,包装应尽量采用钢木结构,以镀锌铁皮绕圆周作为护板,用相应牢度的打包带固定,货物不得裸露包装物外,并将货物固定在金属底座或托盘上,防止货物滚动,不会松散。
除运输包装外,还需根据产品的特性以及运输和储存的气候、时间和环境等条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防护包装。
3.4.1 防护包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主要有:防水、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大气侵蚀、局部防护等方式。
3.4.2 须采用防水、防潮或防锈措施的设备不得采用裸装、捆装、框装的包装方式。
3.4.3 以裸装、捆装、框架方式包装的设备、容器、阀门、法兰、螺栓、配件、钢材
(包括板材、管材和各种型材)、裸露的加工表面及所使用的铁质包装、框架、铁质打包带等必须采用防锈、防腐等适当的防护措施。
3.4.4 易受潮气侵蚀发生锈损和易受大气侵蚀发生的精密仪器、仪表、控制盘(台)等电气设备应进行真空密封包装处理后再装箱。
3.4.5 对货物特别突出的部件,如阀门、闸、法兰及管道上的盲法兰,需要有醒目标
志,加强保护。使用防水胶带、密封螺帽或用其他合适的密封材料,保护突出部位水密接缝。
3.4.6 凡精密、易碎需防震的货物应采取防震包装和防护破损的措施。由于高温、高
湿气候和复杂运输作业流程,所有设备、材料需要得到严格标准的包装和防护。供货单位必须保证产品从制造厂到施工作业现场露天储存 12 个月整个储运过程有足
够的防护措施加以保护。由于包装缺陷或不充分包装导致货物损坏、灭失的责任以及由于不充分防护导致货物的任何责任都由供货单位承担。
3.4.7 防水、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大气侵蚀、局部防护要求,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特殊产品需有储存要求,各供应商要用唛头标明货物储存条件:室外 没有覆盖 Outdoor, uncovered; 室外需要帆布 Outdoor, canvas covered; 室内 Indoor; 恒温库 Constant temperature storehouse
特殊情况(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Special article (inflammable, explosive or poisonous substance)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包装。
3.6.1 各种方式的运输包装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订货合同要求进行包装检验。
3.6.2 凡是列入国家实行强制出口商检的“法检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取得当地商检
机构出具的出口商品检验放行单或换证凭证,供货单位完全确认的非“法检产品” 可免于办理出口商检,但产品的海关编码须提前通知 HEPSEC 物流部;如果需要,还需得到当地商检部门的确认。“法检产品”报检的同时,还须申请商检机构对产品的运输包装质量进行检验,取得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性能检验合格证。
3.6.3 产品包装完工,供货单位除按国家规定进行包装检验外,还须通知 HEPSEC 物流部对产品包装质量进行检查。若 HEPSEC 物流部对产品包装质量进行检查和复查时,各供货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并提供方便。检查、复查结果,由 HEPSEC 物流部填写产品包装检查验收表。
3.6.4 产品包装检验不合格,供货单位应根据 HEPSEC 的整改意见,迅速组织力量,改进包装,直至合格,方可发运。
3.6.5 HEPSEC 物流部检验技术人员进行的运输包装检验(复检)不免除供货
单位应承担的产品运输包装质量的责任。供货单位应承担包装设计、包装用材、包装方式不当而导致产品在国内外储运过程中出现的包装破损、产品损坏或变形、产品复检和途中修补的经济责任。
4.1.1 产品装箱必须在产品经检验合格,表面油漆干燥,并经采取相应(如防水、防
震、防霉、清除杂物等)措施后,方可按一定的装箱规则和装箱单进行装箱。如果实际装箱与装箱单有出入,则以实际装箱为准,并及时更正装箱单。装箱时供货单位应落实专人监装,核对装箱内容,严防错装、漏装。
4.1.2 任何形式的包装箱内每一个单位零部件信息必须有供货单位制作的中、英文打
印的标签标识(直接喷涂或悬挂标牌)。包装箱件内相同的零部件可以共用一个标
牌, 但是零部件的数量应在清单栏中的”数量”一栏写清。 非箱装类包装件,应在每个零件上用耐水标签标识,或直接使用油性记号笔在设备本体上书写。 相同的零部件应放在一起。另外, 标牌上的字应尽量采用打印形式。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应完全符合相应标签和相关清单的记录,标牌零件信息须与实物一一对应,严禁一个产品上标识有数张标签。标签内容包括箱件号、设备名称、零部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图号、图纸序号,装箱单序号等。
4.1.3 包装箱内所装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应与标签及装箱单记载的内容三者完全一致。
4.1.4 在不影响产品精度的前提下,货物上能够移动的零部件应移动到使货物具有最
小外形尺寸的位置,并加以固定。货物上突出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拆下,标上记号,根据其特点另行包装,一般应固定在同一包装箱的底座上。对发电机,电动机等应将转子加以固定,不使其移动,并将轴的端部牢固地固定在包装的荷重部分上,不使其转动。
4.1.5 货物包装时应垫稳、卡紧、固定于包装箱内,防止货物在运输工程中窜动或移
动;同时,货物与包装箱壁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间隙,加缓冲护垫,以防外力撞击时没有缓冲余地。
4.1.6 风机、水泵、电控柜等有底座的产品、设备,应用螺栓将设备的底座牢固地固
定在包装箱的枕木上。电控柜的四个棱角和顶角应用缓冲材料在设备的上中部卡紧、垫实,以免运输中发生摇晃、摩擦和碰撞。
4.1.7 随机备品应与主设备同时装箱、交货、发运、移交。与主机同装一箱的特殊附
件、专用工具等,应先装入内箱,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然后再固定在主机箱的空隙处。
4.1.8 合同规定的强制性备品备件,必须单独装箱,当一种以上的备件包装在一个包
装箱或容器内,包装外部须放置目录清单,详细清单放在包装箱内。所采用的包装应能满足现场通常气候条件下的长期储存,小的部件应包装在带有干燥剂的密封塑料袋内。每种备件应清楚标明种类、用途适用的设备指定代码,及适用设备的位置。
所有强制备件的发运时间应按照项目要求进行。
4.1.9 有特殊装卸要求的,应提供一份(中英文对照)详细装卸要求的说明资料。有
特殊开箱要求的,应在开启处刷制开启标志,并附上一份(中英文对照)详细的开启说明资料。
4.2.1 在一个包装箱内,只能装有同一单项工程、同一供货合同序号的同号机组货物。特殊情况需报 HEPSEC 储运部(工程部/项目部)认可,另用小分箱分装,置于大包装箱
内,并对大包装箱内每个小分箱分别制作详细装箱单,附在该大包装箱的装箱单之后。
4.2.2 分箱(件)应以满足合同规定的设备交货状态为前提,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拆散零部件的数量,特别是精密的和难以在工程现场再装配的部件。
4.2.3 设备上有特殊防护要求的零部件应尽可能卸下,按特殊要求另行包装。
4.2.4 电器、仪器、仪表等应与机械设备分开包装,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箱内,对已安装在设备上的电器件或仪器仪表,则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4.3.1 产品装箱资料主要包括:装箱单、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图纸、随机备品备件清单、产品拆箱保管说明书及箱件清单。
4.3.2 每个包装箱应随箱附装箱单两份。该批货物第一号箱随附箱件清单两份,其中
一份置于箱内,另一份置于箱外防水资料套内。大包装箱内有小分箱的还须在小分箱的内、外分别附有小分箱的装箱资料,另将小分箱的装箱资料,分别附在大包装箱内,一同封装放置。
4.3.3 装箱资料须用防水型塑料袋封装,原则上将装箱资料放置于该批货的第一件货
物,并在箱件清单上注明“内有资料”,如该批货第一件货物为裸装或捆扎件等,不能放置装箱资料,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箱子将装箱资料放置其中,同时在相应的箱件清单上注明。资料较多无法装入产品包装箱时,可单独装资料箱,并将“资料”字样标记在外包装箱的品名规格栏目内。“资料”箱内、外部均须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4.3.4 对卷装、裸装的货物,应将装箱资料集中装入资料箱或装入主体的安全容器内,并作标注。
4.3.5 封装在包装箱外的资料可用铝合金材料根据资料厚度、大小制作资料盒,牢固地钉在包装端面,并以醒目字体注明英文“INFORMATION INSIDE”字样。
5.1.1 装箱单:
产品包装时,每箱(件)应附两份装箱单,箱内一份,箱外一份。若有变更,另行通知。
5.1.2 箱件清单:纸质版一式 2 份(同批次或同部件的 1 号箱内,箱内外各一份)。
5.1.3 设备发运批次表(格式见附件 2):电子版 1 份[ Excel 版(邮件)],交 HEPSEC 项目部。
5.1.4 工厂质检证书原件按供货合同规定提供。
5.1.5“法检产品”的出口商品检验放行单或换证凭证,及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务必在报关前 10 个工作日提交 HEPSEC 储运部。正副本各一份。
5.1.6 如属危险品货物,须由供货单位(制造厂)向产地商检机构申请危险品包装性
能检验,取得“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证”,并提供产品技术规格书或危险品说明书一份。务必在报关前 10 个工作日提交 HEPSEC 储运部。
5.1.7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一份(如需要):供货单位(制造厂)为本工程提供的产品
中凡含有用外汇进口材料或配件,经二次配套再出口的产品,出口前,须提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根据 HEPSEC 项目部通知的时间,派人前往出口口岸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5.1.8 为便于 HEPSEC 办理海运订舱手续,供货单位须在设备出厂发运前 30 天,提交一份箱件清单初稿和发运批次表给 HEPSEC 项目部。如发运货物中具有单件重量大于 30 吨或长度大于 18 米/宽度大于 4 米/高度大于 3.5 米的超限货物,则供货单位应在箱
件清单中高亮列明;如果超限货物的毛重大于 50 吨,则还须提供运输包装示意图。上述单证汇总情况参见附件 5,并按附件 5 规定的时间提交 HEPSEC 项目部和物流部,经汇总后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装运单证包括装箱单、箱件清单和发运计划批次表,箱件清单是最重要的基础单
证,是国内外装运、报关和信用证议付的必要文件;装箱单、箱件清单是设备供货、运输、安装等各有关单位进行设备交接清点的重要依据;箱件清单是海运订舱的直接依据。所以装运单证必须认真制作,保证质量,做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准确无误。
5.2.1 装箱单以箱/件为单位制作,用以表述某一具体包装箱、件的详细情况。
5.2.2 箱件清单是以每批发运货物中的箱/件为单位,按箱件号的顺序分别描述该批设备所有包装箱/件的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装箱发运系统(系统待调式中),
电子填报。以中英文对照方式打印,中文在上,英文(全部大写)在下,不得用手写方式填写。
5.2.4 所有由供方制作的单证一律采用中英文对照并用 A4 纸打印,以便汇总装订。电子版单证按 HEPSEC 物流部提供的电子版格式制作,以便于 HEPSEC物流部和项目部统计汇总。
5.2.5 装箱单、箱件清单由供货单位负责编制导入系统。由供方分包或外购用于
二次配套设备、扩散厂供货设备,其装箱单、箱件清单仍由与 HEPSEC 签订合同的供货单位统一编制。纸质版箱单需在箱件清单首页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其余整本加盖骑缝公章。
5.3.1 装箱单和箱件清单的制作
5.3.1.1 本项目装箱单和箱件清单格式制作通过导入系统自动生成,详细操作规范参。
5.3.2 发运计划批次表
5.3.3.1 发运计划批次表是供货单位根据 HEPSEC 的要货进度编制的整个发运计划,以供需方统筹安排出口海运的批次及编制对外商业发票的依据。
包装储运标志由贸易标志(运输唛头)、商品标志、包装标志、国内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四种标志组成。各种标志的制作均由供货单位负责。
6.2 贸易标志(运输唛头):
包装箱件外还应有商品标志,本项目统一规定的内容包括信用证号、收货人、
设备名称、箱件号、毛重、净重、尺码、目的港、原产国等内容,均须用英文表示。具体格式如下: 见附件 5。两个商品标志应固定于包装箱件相邻两侧的明显区域,确保不脱落。
注:1. 港以外的目的港另行通知;2. 第三国发运除外;
包装标志包括重心标志、装卸起吊位置、堆码极限、防雨、轻放、切勿倒置等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指示标志,应以图形和英文标记,常见有:
向上:THIS WAY UP
怕湿:KEEP DRY
小心轻放:HANDLE WITH CARE
重心点:CENTER OF GRANITY
吊装位置:SLING HERE
堆码层数极限:LIMIT OF STACK LAYERS
室内保管:KEEP IN HOUSE
6.5 国内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铁路运输)
为便于港口收货人收货、理货,设备由工厂发运时,还须把到站、收货人名称
(全称)刷写在临时吊牌上,并将此吊牌钉在木箱上或拴挂在裸装货物明显、安全的位置。此临时到站收货人标志由港口储运单位负责在装船前摘除掉。
包装储运标志应清晰、明显。英文应采用大写印刷体,中文应采用黑体字。各种标志用不褪色的黑色油墨或油漆笔,以空心字模板喷制或印刷。字体的大小应与包装物外形尺寸相适应,做到既美观大方、比例协调,又清晰明显、容易辨认,避免字体过大或过小(一般情况下应不小于 5cm)。不准使用粘贴纸替代。用金属铭牌
标志的货物,其吊牌大小,亦应根据货物的不同包装、大小等情况制作。
6.6.2.1 电子标签模板
发货人应采用专门的打印设备打印制作条形码标签,4 个标签固定于箱体四个面明显区域。
6.6.2.2 箱装货物
箱装货物的贸易标志(运输唛头)应刷制在包装箱长和高构成的两个箱面的上部位置;商品标志应刷制在同一箱面的中部位置;包装标志刷制在宽和高构成的另两个侧面的中下部位置上,但重心点及起吊标志标制在实际需要的位置上;国内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单独钉在同一个侧面的上部。
6.6.2.3 非箱装货物
裸装、框架包装、捆装等非箱装货物应将贸易标志、项目标志、商品标志等刷制在防水吊牌上,并将此吊牌固定在相对应两个侧面的明显、安全位置上,每一包装件上吊牌数量不少于两个,同时采取有效的防吊牌丢失措施。并根据产品包装特点,另行制作/刷制好包装标志和国内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
7.1.1 供货单位负责在供货合同签订后 60 天或首批货物发运前 60 HEPSEC 物流部及项目部递交其全部货物的计划运输总吨位数、总体积数及初步运输计划。如有大件、超限货物应单独列明。发运前 20 天供货单位应向 HEPSEC 项目部、物流部发
出最终版的本次发运计划,以供储运部及时租船订舱、安排集港等。
7.1.2 供货单位在每一个发运批次中,总重量、总体积和设备价可以有一定的误
差(5%以内);第二批及以后批次不仅要更新统计已往各批次的实际数,还要在修正误差的基础上安排后续批次,并在下一批发运前 30 天通知 HEPSEC 物流部及项目部。
7.2.1 设备制造完工、装箱并通过查验后,做好一切发运准备; HEPSEC 物流部根据
船期预报及时下发集港通知单,各供货单位以集港通知为准,将货物按时、安全地
运抵港区的指定地点,并配合港区卸货作业。
7.2.2 设备启运通知: 设备装车后一个工作日内,供货单位应以传真形式通知港口收货人和 HEPSEC 物流部(当天能到港的货物应在发运后立即通知)。内容包括:
公路:到站、设备名称、件数、毛、净重、体积、车皮号、运单号、发站、发运日期、发货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7.2.3 为方便港区收货人接验货物、清点数量、签收回执,各供货单位除提供一份该
批货物的箱件清单给港口收货人外,还应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填制送货清单(或工作证明单),一式二联,随货同行。港区收货人签收后,一联由运输单位作为回执或存查,另一联由港区收货人留存与“箱件清单”核对。
7. 2.4 重大设备如发电机定子、转子、锅炉汽包、变压器或其他重要、精密设备,须由供货单位(制造厂)专人负责押运,保证设备运输安全。并随时向 HEPSEC 物流部通报运输动态。
7. 2.5 超大件设备或大批设备交货时,供货单位(制造厂)须安排人员到集货港口,处理到港货物有关事宜,并对超大件设备的装船进行指导。
7.2.6 单件重量达 30 吨以上及单件体积过大的大件设备,宜采用相对集中发运,集
中航次装船的办法。HEPSEC 物流部、项目部将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和海运船期的
安排,在制造进度允许的情况下,对部分设备的交货进度进行适当调整,各有关供货单位(制造厂)要全力支持、配合,满足这类设备的国内集港和海运装船时间。
7.2.7 除另有通知,国内所有设备的集港港口为上海港,具体的港区交货地点(库房
/堆场)和收货联系人等信息将另行通知。
8.1.1 对设备、材料的运输包装质量负责:承担因包装设计、包装用材、包装方式不
当而导致在国内外运输过程中包装破损和设备、材料受损的经济责任。
8.1.2 设备、材料出口装船前:在正常装卸、运输和储存条件下,供货单位由于包装
方法不当或包装质量不佳发生破损,由 HEPSEC 物流部负责在口岸或港区内安排修补,所需费用由供货单位承担。
8.1.3 设备、材料包装如与出口包装要求不符,HEPSEC 物流部质量部,将申请口岸
商检部门对运输包装进行检验。经检验如包装不合格,由 HEPSEC 物流部安排重新
进行运输包装,所需检验、包装等有关费用均由供货单位承担。
8.1.4 现场货物开箱由制造厂派代表到场,如制造厂不能成行,须制造厂写委托函,认可 HEPSEC 在现场的开箱结果。
8.1.4 因供货单位(制造厂)责任(产品缺陷、差异、错装漏装等)而造成的退货、调换、修理、补充等重新发货运输、往返运输、加急空运等额外发生的运输、储存、装卸、报关、保险等费用,均由供货单位承担。
8.2.1 供货单位对所有应提交单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8.2.2 装运单证(主要指装箱单和箱件清单)是运输、报关、保险和工地清点所必须
的单证,供货单位应积极配合修改单证的差错并承担因装运单证的差错、遗漏或延迟而造成的责任和费用;
8.2.3 供货单位应及时提供出口产品必要的报关单证(商检单等),如果供货单位未
能及时提供合格的报关单证而造成无法及时通关的相关费用和责任;
对装箱资料、图纸的种类、份数和准确性负责。承担因装箱资料疏漏、缺陷等问题影响项目总承包单位、土建安装施工单位及业主三方设备、资料顺利交接,或由此导致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的经济责任。
8.4.1 负责完整、准确刷制各种包装储运标志,并承担因包装储运标志方面的问题影响国内、外有关单位设备交接、安全装卸和储运的经济责任。
8.4.2 对到港漏刷运输唛头的设备材料,HEPSEC 物流部可视情况安排补刷商品标
志、包装储运标志如有漏刷或有误而又无法代为处理的,须由供货单位派人前往装
运港补刷或改刷。上述所需有关费用均由供货单位承担。
8.5.1 以供、需双方订货合同为基准,承担未按合同供货或交付的责任。
8.5.2 对按期交货、编制发运计划,落实发运措施等有关工作负责,并承担因交货原
因影响设备集港、装船,延误工程进度的经济责任。
8.5.3 承担因设备、材料质量原因须补充发运而发生的国内、外往返运输、仓储、装卸、保险、报关及有关费用。
9.1 各供货单位须严格按照 ISO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保证所用包装材料和油漆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9.3 HEPSEC物流部保留对本规定的解释权。
附件5:箱单模板
附件6:送达方式确认书
送达方式确认书
受送达人:公司全称
受送达人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其他有效的方式:(可以填写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号、QQ号、电子邮箱等)
说明:(1)以上送达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委员会及各行政或其他机关。送达主体按照上述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视为有效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以文书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被退回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到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上述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等发生变更的,受送达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因受送达人送达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导致未能被对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1】凡本网注明来源:"今日招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今日招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机今日招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