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有限公司生产注塑器、连接件等搬迁扩建项目已于2025年7月27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专家咨询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全本及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有限公司生产注塑器、连接件等搬迁扩建项目
建设性质:迁建
投资总额:总投资28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建设内容:本项目租用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工业坊3区29号闲置厂房进行部分搬迁,将现有项目中注塑件、连接器、模具维修生产线搬到29号厂房并新增一条线缆组装产品生产线,建成产能为年产注塑件3亿件、连接器7000万件、线缆组装产品3500万件。
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工业坊3区29号
二、项目变更情况
本项目实际建设与环评及批复基本一致。较环评相比,危废仓库面积增加12m2,不涉及危废暂存量调整。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上述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验收监测情况
项目于2025年6月竣工建成并投入试运行,2025年6******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根据验收监测数据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编制了《******有限公司生产注塑器、连接件等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监测期间:
1、废水
本项目循环冷却废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废气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酚类、氯苯类、乙醛排放浓度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氨、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酚类、氯苯类、乙醛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氨、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厂界昼间环境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总量控制结论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均符合环评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公众查阅验收监测报告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5年7月31日至8月27日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六、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联系人:石安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工业坊3区29号
联系方式:******
丰年-验收监测报告表(公示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