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塑料餐具、珍珠棉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6月10日-6月16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塑料餐具、珍珠棉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依托原有的******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本次项目年增产塑料餐具1100吨、珍珠棉650吨,扩建后全厂年产塑料餐具1100吨、珍珠棉800吨。项目新增投资12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冷却用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1号厂房的珍珠棉生产发泡挤出废气和1号厂房塑料餐具熔融挤出废气接入“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排气筒(DA001)排放,其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工业企业排放标准。2号厂房塑料餐具熔融挤出废气接入“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排气筒(DA002)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非工业区排放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小时值)、非甲烷总烃(任意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项目东侧临324国道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袋、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废滤袋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边角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生产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