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有限公司日处理2.5万吨工业污水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决定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许可决定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8月14日—2025年8月20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个工作日内(2025年8月14日—2025年8月20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有限公司日处理 2.5 万吨工业污水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建设地点: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位于园区外东南侧
******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办公室)
通讯地址:辽源市建丰路77号
邮 编:136200
项目概况:该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为园区内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污水设计处理规模为2.5×10°m3/d(365×2.5×10°m3/a),采用“调节及事故池+综合预处理间+高密初沉池+水解酸化池+AAO+A/0生化池+二沉池+臭氧前氧化池+深度处理+臭氧催化氧化池+消毒接触池+巴歇尔计量槽”处理工艺,出水水质(除NH?-N≤1.5mg/L、TP≤0.3mg/L以外)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排入东辽河。
正常工况下,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为COD456.25t/a、NH3-N13.69t/a、BOD591.25t/a、
SS91.25t/a、TP2.737t/a、TN136.875t/a。
(一)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放。
(二)须进一步完善入河污染物事故排放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能力,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三)建设单位须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完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水连续均匀入河排放,不渗漏、不外溢,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排污口应严格按照防洪标准要求设计建设,避免出现洪水倒灌等事件。
(四)严格制定并落实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须在入河排污口处竖立标志牌,安装监控废水排放的在线流量计及COD、NH?-N等污染物监测设备,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水量实时监测。
(五)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须及时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的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排放量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